新闻与传播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印章管理,切实维护学院合法权益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及使用范围为:
学院公章,其使用范围为:以学院名义向学校或上级机关报告的重要公函和文件;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;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师生证明资料;学院教工的人事任免聘用;合同签订等。
党委公章,其使用范围为:以学院党委名义制作的文件等公文;党组织发展;师生的政审材料;师生党组织关系的转入、转出函等。
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、使用、管理
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
(一)学院公章与党委公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保管。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。
(二)严禁用章人私自将学院公章和党委公章带出党政办公室使用。如确因工作要求需带出使用,必须经院长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,并做好相关登记。携带印章外出期间,应由两人共同负责,并指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章。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使用后果负责。
(三)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或工作变动时,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,妥善移交,以免贻误工作。
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
(一)学院公章和党委公章的使用,必须坚持严格、安全的原则,用印时均需遵循审批手续,根据使用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。
(二)本办法用章人特指学院教工(不包含学生);如涉及学生用章的情况,必须由相关负责老师代领其盖章。
(二)凡是需用学院公章和党委公章的个人,心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先登记后用印。用印前先到党政办填写“新闻与传播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”(附件1)、“新闻与传播学院党委公章使用登记表”(附件2),注明用章事由、用章人、审批领导、用章日期。
(三)学院公章和学院党委公章的使用均实行分级授权审批,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件,发布的公文、规章制度,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,其他事务类文件由分管院领导审批。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文件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,其他师生证明类材料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。印章保管人凭学院领导签字,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。
(四)使用印章时,印章保管人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,对未经审定的文件,不得擅自用印。申请用印的部门和个人对文件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(五)盖章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,用印位置恰当、适中,齐年盖月,图形清晰。
(六)严禁在无正文的空白纸上盖章。
第五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学院领导,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。
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、更换印章,未经批准刻制或更换的印章,不发生效力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如与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违背,以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为准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,生效并施行。
新闻与传播学院
2021年9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