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政发〔2020〕6号
关于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整的通知
各系室、科室:
按照学校要求,经研究,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整。
一、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
主任委员:尚恒志
副主任委员:李晓云
委 员:乔俊杰 杨丽雅 郑冬晓 夏颖 李红光 张合斌 康初莹
附件: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新闻与传播学院 学术委员会 章程
抄送:校领导、有关部门。
新闻与传播学院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
附 件
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,落实教授治学、学术自主原则,强化专家教授在学术工作中的主导地位,根据《河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设立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,并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党委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评议、审议、评定、咨询和决策等职权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所辖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,学院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。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名,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/2。
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、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,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,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:
(一)审议学院专业设置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;
(二)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;
(三)审议学院教学、科研工作计划及实验室建设计划;
(四)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职称评聘初步人选;
(五)审议学院重大学术活动计划;
(六)审议系(教研室)学术机构设置;
(七)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安排有关学术事项的工作;
(八)接受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。
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
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,治学严谨,公道正派;
(二)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,且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(三)关心学院学科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荐产生。
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。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/3。
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(三)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施监督;
(四)没有规定事由不得被免职;
(五)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拥护党的领导,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;
(二)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持科学真理标准,公正履行职责;
(三)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,积极参与审议、讨论事项,因故不能出席,须办理请假手续;
(四)接受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开展调研工作;
(五)对涉及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;
(六)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六章 运行规则
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必要时经院长或者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。
对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,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,可指定3-5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会议审议。
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可邀请有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。
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。
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;经与会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增加临时议题。
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
院学术委员会审议、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。
院学术委员会审议、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须回避。
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3-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。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。
第七章 能力建设
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,成为服务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学术决策与咨询核心。
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与议事规则,不断健全内部机制、规则,实现学术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;
(二)加强学术委员队伍建设,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和水平;
(三)严格学术道德标准与工作纪律,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信誉;
(四)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;
(五)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
(六)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院科学发展。
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发布学术发展情况年度报告,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。
院学术委员会年度发展报告提交当年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有关意见、建议的采纳情况,由院长做出说明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研究,学院党委会审定,并由院长签发后实施。
第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会、院长或1/3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,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,可以修改本章程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